2017年度上海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CMMI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1、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技术、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举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3、鼓励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4、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等。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三)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1、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2、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第五条 (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有关鼓励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一。
(二)有关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二。
(三)有关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附件:1.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2.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3.2017年度上海市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7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申请资金支持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6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企业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上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至“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最终数据以7月31日通过商务部系统核准(并同时有相应收汇凭证提交)的外包业务执行额为准。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50%以上。
4、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具体支持标准及材料要求:所有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支持的企业均须提供2016年度服务外包相关合同及收汇凭证明细。
CMMI政策细则
1、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5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支持范围为: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等相关认证。
材料要求:国际资质认证及维护升级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国际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受理时核对认证证书原件),认证/评估合同或升级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2、对服务外包企业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录用员工(在岗时间且在上海缴纳社保须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不超过6000元的培训费用支持。
材料要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支持申请表及辅助证明材料(证明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1)新录用员工通过本企业帐户缴纳社保,需正确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18位号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上填报表格,列出员工名单;(2)如新录用员工通过第三方帐户缴纳社保,除提供(1)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新录用员工的信息,均需填写在申报表格中,且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名单,并标注社保缴纳单位或备注个调税缴纳单位。新录用员工电子数据表格和纸质材料都要求上交,并且二者序号应相对应。
3、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外并购项目的审计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费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开展境外并购项目的前期费用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并购协议;已经完成并购的交易证明(以完成并购、获得新的工商批准证书时间为准,需提供对外直接投资批准证书)、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4、对达到《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版)》(附件5)所列培育重点标准的企业,且在国内外设置3个或3个以上的接包和分包中心,对ITO企业用于研发目的开发平台、各类开发工具和数据库软件等的购置费用,对BPO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接包/分包中心的营业执照;购买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对培训机构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的,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支持。
材料要求: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支持申请表;包含此项内容的审计报告;证明培训机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资质的材料;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如果学员单独参加培训,需提交学员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每位学员的身份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缴费凭证。培训人员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都要求上交,所有纸质辅助材料都要求与系统中序号对应。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所有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请单位在网上进行注册,并按照项目填报相关表格,准备相关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申报网址为:czzj.scofcom.gov.cn;
申报单位在2017年9月15日前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至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见附件1);
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与企业递交原始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并于2017年9 月20日前提交至第三方审核单位;
四、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审核单位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提交至商务部与财政部备案。
附件:1.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
2.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区(示范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填写)
3.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支持申请表
4.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支持申请表
5.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版)
6.2017年度上海市国家服务外包资金申报说明详解
详细政策信息请访问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qy_9027/qt_9032/201708/t20170830_175882.shtml或http://www.scofcom.gov.cn/service/search/content.jsp?contentid=MjQyOTEy或咨询相关政府职能人员,凡奉将有关CMMI、PCMM补助申请的文件转发如下,政策公告与申领以相关政府单位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