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淳区CMMI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
高淳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高委发〔2015〕25号
各镇,开发区,宁高园,紫金科创特区,各部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发[2014]62号、苏政发[2015]13号文件要求,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高淳加快创新转型、绿色崛起,更好更快地建设“五型”城市。现就全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发展壮大工业经济
1、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改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量的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战略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对列入省市新兴产业目录,经认定优先发展的智能化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战略新兴产业竣工项目,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其设备投入量的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改项目:对以机换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程度的项目,单台(套)设备超过30万元的,按其设备投入量的5%给予企业补助。
上述项目必须按规定经过备案或核准并在2年内竣工投产。如项目已取得上级技改补助,上级补助没达到区补助标准的,给予补差;上级补助超过区补助标准的,区不再补助。
2、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ISO14000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改造,对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量的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加快推进两化融合
对新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等信息化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补助20万元;对新列入省两化融合、三网融合等信息化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补助1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等信息化试点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补助10万元;对新列入省两化融合、三网融合等信息化试点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补助5万元。
对获得省五星级、市四星级“数字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4、鼓励企业首购首用
制订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首购,对区内非政府项目建设单位首购首用目录内产品进行奖励,一次性购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按产品购置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推进服装品牌建设
区内自创品牌的纺织服装企业自主设计或委托设计师工作室设计的新款服装经批量下单后,春秋装每款补助1000元,夏装每款补助600元,冬装每款补助1500元,每个企业每季补助不超过50款。
鼓励在高淳注册且拥有自主品牌的服装企业做大做强,对其自主品牌开票收入500万元以内部分,按开票收入的4%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按开票收入的3%给予补助;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开票收入的2%给予补助;2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再补助。
6、培育软件产业发展
(1)加大引进培育力度
对新入驻园区的软件企业,提供办公用房保障,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合同约定租金减半收取。
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将软件业务、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外包业务和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从主业剥离,组建独立核算的新公司后享受本意见(培育软件产业发展)相关内容。
对年开票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对当年取得市级以上部门“双软”认证且年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CMMI政策细则
对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3级5万元、4级10万元、5级20万元奖励。
其他政策内容
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重点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7、完善企业服务体系
支持本地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经认定统一组团或单独参展的企业,国内参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国外参展给予团队主要人员交通费用补助。
大力开展创业辅导,继续推进“工信大讲堂”,高标准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培训学习和外出交流,对参加区组织培训的企业管理者给予培训补助。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对获得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做强现代服务产业
1、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积极支持创建工作,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训基地、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经认定入驻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其办公租房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按合同约定租金补助50%。
鼓励加强信息设施建设,对当年软件及设备实际投入超过100万的平台型电商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扶持平台型电商企业发展,对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亿元、8亿元、1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交易,对经认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2、推动商贸提档升级
商业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批发贸易企业年营业额或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不含石油、烟草企业)。
对新引进或加盟的国际500强、国内服务业企业100强连锁经营企业,运营一年后,按其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培育引进现代物流
对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的现代物流项目,竣工运营一年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开票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年开票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做特做强休闲旅游
对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精品主题特色酒店,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改建(扩建)投资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精品主题特色酒店,正常运营一年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品牌(不含民间协会组织认定的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对经认定新建的民宿(农家客栈),按2000元/张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获得区乡村旅游示范村和区三星、四星、五星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单位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对获得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接待户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6万元、1万元、2万元。同一单位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5、鼓励发展文化产业
(1)加大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力度
对新入选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经认定当年开票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艺术家村落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式运营的新办园区(艺术家村落),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文化企业向园区集聚,对新入驻园区(艺术家村落)、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投资)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文化产业园区(艺术家村落),凡获得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3)加速特色文化发展
鼓励非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对被列入南京市级以上非遗目录,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4)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鼓励发展动漫产业和创意设计企业,对在高淳注册落户且年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开票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1、大力发展高效园艺
新增连片蔬菜钢架大棚100亩以上,8332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6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
新建食用菌工厂化菇棚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2、加快发展高效渔业
新增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1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3、促进龙头企业升级
对首次获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创建现代农业园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及服务平台建设。
5、鼓励外向型农业发展
对积极参加省农洽会、省名特优农产品上海交易会、中国农交会、南京农业嘉年华等农业会展,宣传推介高淳名特优农产品的企业,全额补助其展位费。
对首次获得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区)的创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农产品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6、扶持生物农业、智慧农业发展
对年开票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物农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当年物联网技术应用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园区或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奖励原则。
凡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
四、做优建筑特色产业
1、加大人才引进奖励力度
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对企业引进培养注册一级建造师并在企业工作满两年的,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鼓励工程创优创牌
总承包工程,对获鲁班奖工程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国优、省优工程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
专业承包工程,对获省级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企业,按总承包奖的50%给予奖励。
参建鲁班奖工程(国优工程)的企业,按总承包奖的50%给予奖励。
3、引导企业提升资质
对晋升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给经营团队。
4、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对注册成立、且获乙级资质建筑设计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国家级工法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国家级QC成果奖、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国家级文明工地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省级工法、省级QC成果奖、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得到国家、省级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科技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5、扶持规模企业发展
对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精细化管理并通过区级以上(含区级)验收的一、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分两年实施,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复查合格后再奖励50%。
对在区外市场年度结算工程量超1亿元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市主城区按实际结算工程量总价的3‰给予奖励,其它区外市场按实际结算工程量总价的0.5‰给予奖励。
对实施建筑产业工业化基地建设等建筑业转型升级中遇到的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1)鼓励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平台建设补助。
对高校院所与特区联办的创业培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办当年给予补助10万元。
入驻科创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首租经营场地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合同约定金额减半收取。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市三级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级中心享受一次,同一年份就高执行);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实行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企业给予每家5-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区校共建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区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合作、且在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登记交易的技术成果,按照技术成果交易额的20%配比奖励资金(每个技术成果交易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各参与方。其中:10%奖励企业(交易完成奖励5%,成果实现产业化奖励5%),10%奖励高校、平台运营、科技专员。
(2)加大对专利奖励资助力度
加大专利奖励资助力度,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且获得受理的,每件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3000、1000、400元;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费,凭证书每件补助2000元。企业引进的用于研发创新项目、且专利权人已变更至高淳区属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积极培育百件专利企业,对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达到20件以上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达到30件以上的单位,奖励2万元;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每增加50件、额外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以最大额为准,不累计奖励。
加快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培育合格并经认定通过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鼓励申报高新企业、高新产品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4)鼓励成果产业化
实施知识产权运用推进工程,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被授予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基地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每一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大力引进科创人才
(1)支持人才来淳创业
①对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计划、高淳英才计划的人才,享受如下扶持政策(配套扶持政策):
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项目,提供150万元(含市50万元,其中50万元采取对赌方式)创业启动资金,重点项目300万元(含市100万元,其中100万元采取对赌方式);高淳英才计划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其中50万元采取对赌方式)创业启动资金。
提供工作场所。根据人才项目实际需求,原则上按常驻员工(缴纳社保)数每人不大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办公场所,在200平方米以内部分免收三年租金,超出部分租金三年内按合同约定金额减半收取。经紫金科创特区同意对在高淳区内租用厂房无需提供办公场所的人才项目,其所租厂房在2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三年8元/月平方米的补助,资金由人才项目受益方提供。
提供购房补助。对在淳工作满三年,且所在企业近三年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在我区购房时,按不超过购房总额50%比例、且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提供投融资金。由紫金科创特区牵头协调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由区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协调提供不高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区发改局(金融办)、科技局牵头协调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②对在我区申报并入选科技创业家的人才,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提供投融资金。由区发改局(金融办)协调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区财政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提供工作场所。凡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入选人才所创的企业,由紫金科创特区提供工作场所,两年内免收租金。
③对在我区创业并经市认可为“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人才,可享受高淳英才计划扶持政策。
④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南京市科技创业家扶持政策有相关规定的,或本区其它政策与本政策有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对企业招纳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和引导:对引进或培养国家“千人计划”的企业,按2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补助:对来我区企业工作的院士,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补助5000元;对来我区工作并经认定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每月分别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对来我区工作并经认定为我区急需紧缺型,且获得博士、硕士和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年内每月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300元(国家重点院校的学士为500元);对新获得博士、硕士、学士以上学位的企业在职人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对企业引进或培养经认定为我区急需紧缺型高级技师、技师,三年内每月分别补助1000元、500元。对企业引进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励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享受补助人才须在淳缴纳社保。
3、加快发展金融服务
(1)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①资金扶持
境内上市扶持。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补助160万元,区财政分三个阶段兑现,其中:企业在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后补助50万元;上市申请资料报送证监会并经受理后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补助60万元。
境外上市扶持。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助160万元。
“新三板”挂牌扶持。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80万元,区财政分三个阶段兑现,其中:企业在完成挂牌申请、资料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受理后补助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补助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完成股权融资后,补助40万元。
②政策支持
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实现融资后,其全部融资额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按其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③其它事项
同一企业“新三板”挂牌后转版上市的,按上市政策补差奖励。
(2)扶持发展科技金融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科技银行或科技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营业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等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3%的贴息补助。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最低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获批变更并正常运行一年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大力发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以及信用放款等业务。对贷款发生的风险,按照其年度贷款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可享受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贷款贴息。
对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评估费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评估费的50%给予补助。
对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而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按其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
(4)鼓励发展股权投资
①落户奖励
按总部经济政策享受落户奖励。
②股权投资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在本区的企业或项目,股权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股权投资,实行“一事一议”。
③其它配套
区政府出资设立股权投资母基金,按5%至10%参股股权投资企业,支持引导股权投资产业发展。
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企业。根据社会创投机构申请并经审核,区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创投投资的初创期中小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予以不超过30%比例的跟进投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以回购、转让等方式收回。到期不能回收或回收无望的,在组织专门评估的基础上作消减退出处理。
社会创投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对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其它鼓励政策
在我区新设立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等机构,对新购买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1000平方米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担保机构给“百企升级”企业融资担保,对年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融资项目,按年度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助。
4、着力实施品牌战略
对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主起草排位第一、并在本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对成功获得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号、商业名牌、中华餐饮名店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南京市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单位,分别按每个产品2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名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鼓励争创冠以高淳生态原产地标志的品牌,对获得能有效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体现高淳生态原产地、提高地方知名度的国家、省级新品牌的单位,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六、附则
1、成立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区内政策整合完善和工作督查考核,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各责任单位牵头进行考核,对需核实的数据请区审计局审核;各责任部门将考核结果及相关凭证复印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产业政策每年修订一次,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产业政策制定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年度产业政策和相关考核细则的修订、评估、调整,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下一年度的产业发展政策,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
3、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出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统一用于政策兑现(开发区、镇对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执行后再与开发区、镇结算)。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所获上级各项荣誉,原则上不予奖励。
4、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区各项政策奖励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所予奖励视同为上级项目配套。除项目投入奖励、农业、文化产业外,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总额。
5、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期间内,项目投入不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条款。
6、本政策意见为年度产业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区文件中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不再执行(详见附件)。
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政策出处:南京市人民政府,http://www.nanjing.gov.cn/xxgk/qzf/gcq/201506/t20150610_4820411.html。